国防义务告知书

尊敬的居民朋友:

本告知书旨在告知您国防法律法规权利义务条款,请您知悉,配合做好国防工作。具体法律条款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五十五条 公民和组织应当保护国防设施,不得破坏、危害国防设施。公民和组织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不得非法持有国防方面的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秘密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七十七条 公民和组织应当履行下列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关于国家安全的有关规定;

及时报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线索;

如实提供所知悉的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证据;

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

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和有关军事机关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保守所知悉的国家秘密;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不得向危害国家安全的个人或者组织提供任何资助或者协助。

第七十九条  企业事业组织根据国家安全工作的要求,应当配合有关部门采取相关安全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四十条 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和属于国家秘密不对外开放的其他场所、部位,应当采取保密措施,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决定对外开放或者扩大开放范围。

涉密军事设施及其他重要涉密单位周边区域应当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加强保密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第五十三条 实施间谍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个人实施间谍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国家安全机关予以警告或者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单位或者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单位或者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分。

明知他人实施间谍行为,为其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或者窝藏、包庇,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感谢您的支持与配合!

崇阳县人民武装部

2026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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